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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8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在民國103年間,指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遭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4個月、褫奪公權1年。段宜康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說。

不過,段宜康下午也在臉書貼文說,「影響選情?哈哈哈哈!選前民調支持度0.3%的候選人,我影響了什麼選情?媒體要我回應,只能說:『恭喜、恭喜各位法官』。」

段宜康民國103年11月九合一選舉期間,透過臉書表示,黃文玲和中國國民黨彰化縣長候選過濾器人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蕭景田。濾水器 光頭水

黃文玲不滿段宜康的言論,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段宜康說,她絕對與蕭景過濾器 光頭水田、林滄敏無關,也沒任何金錢往來關係,帳目可公布,根本沒這件事。

檢方調查後認為,段宜康未經查證就發表不實言論,影響黃文玲名譽及選情,全案104年7月偵結,將段宜康起訴。

一審北院審理後,依選罷法判段宜康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段宜康下午對是否上訴一事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再說。10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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