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資產遭掏空案,高院認定前太電公司財務長胡洪九,利用假海外投資、交叉持股以及不實財報和假全戶濾水器定存單等精密洗錢手法,侵吞太電資產數十億元,昨依偽造文書等罪判刑14年6月、罰金10億。罰金部分,胡若不繳,僅須易服6月勞役抵充,折抵1天高達555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其他被告孫道存,高院認為他身為太電董事長卻對公司歷年帳簿、表冊虛偽濾水器水世界記載部分辯稱不知情,顯見善盡職責,更因而使胡有機可趁,將太電海外資產侵吞入己,考量孫因信任胡而草率行事,也沒證據證明他獲利,將他依共同業務侵占等罪判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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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替孫道存擔任董事長的仝清筠則遭判刑1年6月,此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另判刑5個月部分得易科罰金;祕書黃靜琳則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前太平洋光電公司副董事長繆竹怡,判刑4年4月,仝清筠的父親、太電前董事長仝玉潔於審理期間過世,判決公訴不受理。

這起世紀掏空弊案是因胡洪九、孫道存等人未經投審會核准和太電公司董事會決議,擅自決定投資大陸,為避免主管機關察覺,每一年度的財務報告都做假。

胡洪九藉太電未經投審會核准設立的太豐行進行境外投資,連續將太豐行及投資所得資產全數侵占入己,且為籌措太豐行投資資金,未經太電董事會授權,擅自代表太電背書保證;他在1999年退休離職後還將太電處分香港港麗酒店所得資金匯入自己帳戶。

本案民事部分,一審判胡、孫連帶賠償太電港幣1億8400多萬餘元,胡個人另須賠償太電美金3億200萬多元,其中,胡洪九個人合計得償還太電98億多元,加計利息後逾百億元台幣,創下我國司法史上掏空案最高賠償紀錄。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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